近日,两起夫妻一方出轨引起的敲诈勒索案,引发广泛关注。

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系山东淄博男子路某,路某在本市酒店内看到妻子与男子刘某某躺在床上,随即拍下二人视频后,收了刘某某提出的补偿款2.5万元。几天后,刘某某报警,路某被刑事拘留。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定,涉案钱款系路某拍摄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索要的,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6个月,而路某则声称涉案钱款系刘某某主动提出的“补偿款”。

在二审维持原判后,路某不断申诉。终于,再审法院对此案做了改判,再审认为,事发时路某的妻子张某(现已离婚)与刘某某系相识近3年的情人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补偿,路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起案件则由一桩离婚纠纷演变而来,并引出一场实名举报。据奔流新闻报道,湖南的张先生反映,其弟前妻周某某系湖南永州市某局局长,婚内出轨多人,在两人离婚后,弟弟拿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330万元精神损失费,后向周女士讨要其“答应离婚赔偿500万元”的170万元余款时遭报警,并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那么,像类似的出轨案例中,究竟怎样的“要钱”算敲诈勒索,什么情形下又不成立?

是否出轨、是否有约定都重在证据

湖南永州这起案件当事人家属称,女方2005年至2026年间至少与9名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中8段发生在婚内,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照片及一份2018年写的保证书。双方2025年2月的离婚协议写明,女方支付男方3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笔钱已付清。但家属称女方口头答应过总共赔偿500万元,前夫是讨要剩余170万元时被报警的。对此,女方周某某否认出轨,并表示330万元是遭威胁恐吓后为息事宁人、向亲友举债支付的。

这两起案件都与婚外情有关,涉嫌敲诈勒索的一方都是以对方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只不过,前一起案件是向第三者要钱,后一起是向自己已离婚的官员前妻要钱。

山东淄博的那起案件,无罪判决已尘埃落定,因对方与自己妻子出轨的事实没有争议,男方要钱的手段达不到威胁或者要挟对方的程度,也没有侵财犯罪必要的非法占有目的。说到底,就是男方要钱的手段和目的,与被要钱人所做的事情相对称,所以不构成犯罪。再说直白一点,男方要的那2.5万元钱是其应得或者可得之钱,或者说是对方应该付出的代价。

后一起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案件尚未经过审理,案情并不明了,女方周某某出轨多人的事实还有待确证,而且男方对周某某实施了哪些威胁、要挟行为也不得而知。10月9日晚间,湖南永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上反映的永州市商务局周某某相关举报,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相信此事的来龙去脉,很快能够真相大白。

比照前一起案件,鉴于网上曝光有大量相关聊天记录等控告材料,如果周某某出轨的事实能够得到证实,男方讨要离婚协议之外的170万元能否构成敲诈勒索,也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双方确有口头约定,此时无论女方是否出轨,这170万元的争议都只能算是一起民事案件,难以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如果不能证明有约定,那就要看男方是如何对周某某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讨要这170万元的。

比如,如果男方拿着女方出轨多人的证据,明示或者暗示女方,不给钱就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从而向女方索要离婚协议之外的大额钱款,那就有可能转变为敲诈勒索的性质;或者男方一边向有关部门举报,一边向女方要钱,这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当然,女方是否存在与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当地尚在调查核实,此处暂不讨论。

针对不同情形要具体区分判断

必须指出的是,处理这类情感类敲诈勒索案件,对作为勒索借口的过错的判定非常重要。不是只要乘对方有过错,向其要钱就构成敲诈勒索,特别是一方的过错让对方有了依法索赔的权利时,犯罪就难以成立。

例如,已婚男和未婚女在相约喝了少量啤酒后发生性关系,事发时女方意识清醒,二人还有过长时间交流,事后女方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向男方索要大额补偿。男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婚姻道德和夫妻忠实义务,当属有过错,但若女方报案时如实说明情况,即使狮子大开口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同样地,假如事发时女方处于醉酒状态,男方乘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发现被侵害后索要大额赔偿,由于索要赔偿是其正当权利,即使再报警,亦是其应有的权利,她就算是违背了双方谈赔偿时的约定,也不能算敲诈勒索。

然而,也有例外情形。若事发时女方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却以昏醉强奸(可能报案)为由威胁要钱,那就是敲诈勒索,因为趁人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这种制造虚信息,意图升级对方刑事风险的报案,就对男方构成了威胁和要挟。

近些年,与恋爱婚姻相关的情感类型的侵财犯罪变化多样,处理借一方过错索要钱财的案件,不能把“趁对方有错要钱”机械地等于敲诈勒索犯罪。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因无过错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正当权利,对依法索赔案定罪要慎之又慎。(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免责声明:以上数据来源于天眼查等平台,相关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联系0531-85193563。

本文来源:澎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