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现将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一、东港区某来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抽检,东港区某来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五莲县某都电动车销售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五莲县某都电动车销售处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铭牌上未标注电池类型、建议使用年限等内容,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车合格证标注CCC证书编号已被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莒县某浩电动车经销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8V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案 经抽检,莒县某浩电动车经销中心销售的48V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所检项目中标志、警示语、说明书和编码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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