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6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办事处移交转办事项对青岛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电气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电气焊作业。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第99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89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第99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A档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 1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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