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杜燕飞)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八类禁止开发的保险产品情形,列明禁止开发附加险的情形,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规定》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持续强化产品监管力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八类情形”禁止开发产品

《规定》明确提出了八类禁止开发的产品情形: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规定》同时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附加险设置“负面清单”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主体责任,从制度上防止“只开发不管理”等现象。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对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同时将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以更有效覆盖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强化对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规定》通过明确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要求,细化年度产品报告要求,督促公司不断健全产品全流程管理体系;细化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以及各级产品开发管理人员责任,持续强化产品开发管理力度,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规定》要求,持续强化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提升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保险保障需求。

(责编:王连香、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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