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国际刑事法院”,鲁比奥好大口气 | 京酿馆

2026-10-10 18:43:00 创业资讯

▲资料图: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图/新华社


当地时间10月9日,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宣布将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制裁,扬言“瘫痪”其运作能力。美国此举,立即就遭到了八大主要盟友的一致“强烈反对”。


据央视新闻消息,加拿大、丹麦、德国、法国、意大利外长,日本外务大臣及荷兰、英国外交大臣当天就发表联合声明,对此感到遗憾并强烈反对,同时重申对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公正性和廉洁性的持续而坚定的支持。


此举也把美国及其西方盟友之间的重大政治矛盾摆上了台面,进一步凸显出两种不同国际法理念之间的冲突。


两种国际法理念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是全球首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该法院依据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设立,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法院随之正式运作。


区别于一战、二战后临时设立的纽伦堡、东京审判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临时法庭,而是长期常设机构。同时,该法院也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而是独立的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是合作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本身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一方面,这打破了“国家主权下绝对豁免”的旧观念,确立了追究核心国际罪行的原则,即实施灭绝种族、战争、反人类等重大暴行的个人,不能凭借国家官员身份、国家主权庇护而完全免于追责。


更重要的是,该法院的成立在价值层面传递出人类共同的底线正义,为国际社会惩治严重暴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载体,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效应。


另一方面,这也挑战了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数百年所形成的绝对主权理念,因此遭到一些国家的强烈反对。


本次冲突的直接导火索,是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美军在阿富汗罪行进行调查,以及指控以色列在加沙实施战争罪,并对以色列总理、前防长发出逮捕令。


目前为此,美国和以色列都不是《罗马规约》成员国,坚持其国民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此举是滥用司法权力,把国际司法工具政治化,威胁本国和盟友安全。


因为阿富汗和巴勒斯坦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加入了《罗马规约》,所以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认为其对发生在这两个地方的重大暴行拥有管辖权。


但是,该管辖权与美国的绝对主权观念,形成了严重对立和冲突。从这个层面上看,美国企图“瘫痪”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能力,也不难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塔利班政权掌控阿富汗,不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但这并不影响该法院坚持对发生在2003年和阿富汗未来正式退出《罗马规约》之间的罪行的管辖权。


▲当地时间2026年8月22日,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图/IC photo


显现西方阵营内部分歧


事实上,美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心态也颇纠结。


2000年12月31日,美国政府就曾签署过《罗马规约》,但未能在国会获得通过,随后正式撤回了签署。其主要考量还是坚持绝对主权理念,甚至提前预判到该公约很可能会被用来对付美国,因此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美国军人保护法》。


该法核心条款,包括总统有权使用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手段,解救被国际刑事法院、代表国际刑事法院或应国际刑事法院请求而拘留、监禁的美国及其盟友的受保护人员。


其中明确的“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手段”,被国际舆论解读为包含军事营救行动,因此该法案也被外界称为 “海牙入侵法案”。所以,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开始对美军在阿富汗的暴行展开调查,尚未提起正式诉讼,就遭到美国政府的制裁。


美国宣布的制裁措施,包括机构资产冻结、签证与交易禁令等,以及最高级别的次级制裁,即任何为其提供财务、软件、后勤、法律咨询等商业服务的境外企业也将被制裁,目的就是鲁比奥大口气宣称的“使其运作能力陷入瘫痪”。


相反,对此表示强烈反对的加拿大等八国都是《罗马规约》的成员国,有法律义务维护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常运转。八国联合声明的法律逻辑在于,各国即便对法院管辖权存在分歧,也应当通过外交协商、条约框架解决,而不是动用单边制裁手段。


这是因为,单边制裁措施容易突破国际法对单边强制措施的约束,形成“大国可以随意惩罚国际机构”的危险先例,损害多边主义法律秩序,也是对国际司法独立的侵害。长此以往,国际法治会被异化为服务大国利益的工具。


由此可见,西方阵营内部的战略分歧逐渐显现。在多边机制、国际规则的取舍上,美国及其盟友出现立场分化:美国的优先逻辑是本国绝对主权与人员豁免;而其关键盟友则把多边国际司法体系视作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国此次共同表态,代表一部分发达国家希望保留多边机制作为全球治理工具。但也需要看到的是,这种对“国际规则”的维护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体现出自身价值偏好,并非完全中立。


客观来讲,国际刑事法院自身没有执法能力,其裁决依赖各国自愿配合。当大国拒绝接受约束,现有国际制度缺少有效反制手段,这也决定了国际司法机构始终会受到大国权力博弈制约。这是国际法治的现实局限。


但是,无论如何,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人类追求国际正义、防范大规模人道灾难的重要进步,也是百年变局背景下全球治理体系发展的一个关键尝试,其积极的现实意义并不能被少数国家轻易“瘫痪”。


撰稿 / 梁亚滨(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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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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