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媒体10月11日消息,近日,贵州六盘水的张女士在恒信之星4S店,花37.2万元全款购买一辆奔驰GLC300L。约定10月1日交车,提车时销售不在,车也不在。张女士再见到新车时发现已经碰撞过,还开了约59公里。

销售称车辆在开去贴膜途中被追尾,4S店提出补偿5000元、质保延长一年。张女士拒绝,要求退全款或者换新车。

记者了解到,当天下午,双方在当地质检部门组织下再次协商。经过近6个小时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S店承诺一个月内退还张女士37.2万元购车款。

法官提醒

车主在提车前,车辆已经发生事故,且买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责任,车辆变成了事故车,与顾客买车的目的不符,存在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顾客是可以要求换车或者解除协议并退还已交付的款项。

另外,购买车辆属于大额支出,消费者提车时需仔细检查,若车辆存在任何瑕疵异常,应及时与销售公司沟通,处理好后再提车;购买车辆过程中应保留相应的票据及纠纷相关的证据。

汽车销售方也应注意,在消费者验车时留存相关证据,表明车辆交付前是完好的。双方在车辆交付时谨慎注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百姓关注、大河报、大众日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