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一起车位纠纷引发舆论热议:业主闵先生花8万元购置的私家车位,被一名女车主占用多日。物业要求挪车时,该女子称“出差3天至4天”,多次拒绝沟通并报警。随后,闵先生用U型管将车辆封堵在车位内。

对此,有人支持闵先生的做法,也有人提出疑问:以此维权,是否会触犯法律,有理变无理?

占用私家车位属于违法行为

“占用他人购买的产权车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购买的小区产权车位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长期占用,已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车位产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挪车、恢复车位原状,还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例如临时停车费、代步打车费等合理开销。

堵车虽解气

有理可能变没理

尽管占车位一方过错在先,但车位业主不能无限制地自行采取维权措施。李泽瑞表示,从法律层面看,用U型管长时间封堵他人车辆,已越过合法维权的界限,“原本的受害方很可能反过来成为侵权方”。

李泽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且这项权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李泽瑞认为,闵先生的堵车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不满足“情况紧急”的前提。车位被占虽会造成不便,但不属于“不立刻处置就会产生无法挽回损失”的紧急情形,业主可以通过联系物业协调、报警等途径解决。

其次是维权手段超出“必要范围”。自助行为的强度应当与维权需求相匹配,如果当场撞见他人占用车位,拦住对方要求当场挪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措施;但用U型管等方式将车辆围堵数日、限制车辆移动,明显超出了维权的必要程度。

7月7日,记者在涉事小区拍摄的现场情况(央广网记者杨清 摄)

最后是未履行后续法定程序。自助行为本质是临时应急手段,实施后必须立即报警或联系相关部门处理。而本案中业主选择以堵车的方式与对方对峙,而非优先寻求官方渠道解决,也不符合自助行为的要求。

李泽瑞强调,当场撞见他人占用车位并阻拦其驶离,属于合法自助;但对方不在现场时,事后用围挡、地锁等设施将车辆封堵多日,可能构成非法扣留他人财产。“法律不支持‘对等报复’。很多人只图一时解气,忽略法律后果,原本完全占理的事,最终反而要赔钱道歉,得不偿失。”李泽瑞提醒,封堵车辆除了构成民事侵权,还存在更多法律风险:如果堵车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业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车主无法正常用车,产生的租车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对方有权主张赔偿;若封堵时间长、情节恶劣,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车位被占别冲动

应稳妥维权

针对此类事件,李泽瑞认为,应全程遵循先取证、再协调、逐级处置、留存追责凭证的维权逻辑。

发现车位被占用时,优先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借助拍照、全程录像等方式完整记录现场全貌、占位车辆号牌信息、事发时间,同步保管好物业沟通记录、车位权属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协商、报案、索赔提供事实支撑。

完成取证后,第一时间对接小区物业开展协调处置。维护园区停车秩序、协助业主联络占位车主属于物业服务的法定职责,可由物业调取车辆登记信息通知对方到场挪车,依托园区内部管理机制先行化解矛盾。

若物业无法联系上车辆使用人,或是车主收到挪车通知后刻意拖延、拒不配合清理车位,可直接拨打110报警求助,由公安民警到场开展劝导催告,同步固定对方侵权且拒不配合的相关事实。

经警方、物业多方协调仍无法完成挪车的,可在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委托具备正规资质的拖车机构将涉事车辆转移至小区公共临时停放区域,由此产生的全部拖车相关费用,依法由占位侵权车主承担。

若车辆长期占用车位致使权利人产生额外停车支出、出行替代交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权利人可整理全部取证材料、沟通记录、费用票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占位方承担车位占用费、交通开支等全部合理损失。

来源:央广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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