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新在哪?专家解读
近日,新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围绕行业发展、执业规范、处罚裁量、全链条追责四大维度完成了系统性优化,以法治方式规范财务秩序,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在遏制财务和审计造假方面的作用。
整治审计行业顽疾
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出台,2014年仅作小幅调整。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发展,行业运行中逐步暴露出诸多突出短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企业财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等乱象屡有发生。
本次修订的新法靶向整治审计造假、挂名执业、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顽疾,收紧了准入、执业、监管、追责全流程;通过法治化手段治理财务信息失真,保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介绍,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优化了四个方面的条款。
第一方面,强化行业发展正向引导,新增法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行业诚信建设、专业化发展,平衡严监管与促发展;
第二方面,细化执业准则与公正独立执业原则,把保持职业怀疑、完整履行审计程序等刚性要求写入法条;
第三方面,分层细化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区分轻微瑕疵、过失执业、故意造假相关的法律责任,实现宽严相济;
第四方面,完善全链条追责体系,补充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法专门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能,新增条款要求协会统筹行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翁武耀:新法在第七条规定,国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先证后照”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批前置
新注册会计师法正式落地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流程作出重大变革。行业沿用多年的“先照后证”审批模式,正式变更为资质审批前置的“先证后照”。此次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筑牢行业准入底线,系统性破解无证执业、空壳机构违规经营等行业突出顽疾。
在此之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执行“先照后证”规则:市场主体可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续再向财政部门申办执业许可。审批流程的时间差形成监管盲区,部分机构手持营业执照、在未取得专业执业资质的空档期违规开展审计鉴证业务,行业前端监管存在明显短板。
针对这一痛点,新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确立“先证后照”审批流程,实现审批流程全面倒置:
一是设立主体首先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事务所设立申请,由财政部门开展专业实质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执业许可批复;
二是申请人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文件后,方可在60日内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三是未取得财政执业许可的主体,无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从制度源头拦截无资质机构进入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表示,把监管关口前移,将财政部门的专业资质审批前置,从源头规避三类乱象:
一是无资质空壳机构揽客,协助实施财务舞弊;
二是大量小型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简化审计程序,出具不实报告;
三是挂靠注册会计师、出租执业许可等灰色执业行为,大幅净化行业入口。
新法不只优化设立审批流程,更进一步收紧行业分级准入管理。新法明确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行专项资质准入,划定业务红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接证券服务这类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中介业务,进一步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看门人”主体责任。
同时,新法搭建全周期监管体系,配套完善事中动态巡查监管、事后从严追责惩戒机制,大幅抬高审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最终形成事前严准入、事中强监管、事后重追责的行业全链条监管闭环。
划定执业红线
补齐资本市场监管短板
新注册会计师法聚焦审计造假、违规揽客等行业乱象划定执业红线,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三方权责边界,为从业者合规履职提供支撑。同时还完善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制度,补齐准入、过程、追责、长效监管四大短板,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信息透明有序。
新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划定多项执业行为红线,首先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严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同时新增条款,将执业过程中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未履行标准审计流程、未采集充分合规审计证据,进而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的违规行为纳入明令禁止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翁武耀:新法保障了从法律层面为注册会计师拒绝配合造假提供了合规的支撑,也可以倒逼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注册会计师恰当地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也就是投资者以及公众,可以精准地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一些重大的错报,降低失真财务数据的信赖程度,维护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运行秩序。
此外,新法还专设“监督管理”一章,针对性完善上市公司、公众利益主体专项审计监管规则,依托多条新增、修订法条系统性补齐资本市场审计长期存在的四大制度短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翟继光:补齐专项准入短板,不是所有机构都能承接证券业务,有限责任事务所不得承接;补齐过程监管短板,新增审计底稿境内留存、严控档案出境,堵住跨境信息监管漏洞;补齐多方追责短板,法律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唆使中介造假同步追责;补齐长效监管工具短板,赋予财政部门谈话警示、限期整改、常态化、信息化核查手段,解决过去资本市场审计事后追责多、事前事中管控弱的短板。
多重罚则并行
全方位提高违法成本
新注册会计师法大幅加重审计造假处罚,全方位提高违法成本。不仅罚款上限直接翻倍,还新增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终身禁业等严厉处罚,企业、审计机构相关违规行为全部纳入追责范围。
新法全面加大审计相关违法行为追责力度,违规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罚款上限,从违法所得5倍提升至10倍;细化分级资格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证,严重失信人员直接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追责覆盖全部参与主体,明确事务所、会计师违规执业,企业串通唆使造假、提交虚假财务材料,私自外传审计底稿等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法条同时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触及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表示,新法从三方面打通跨法衔接:
一是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专门增设条款明确审计违法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晰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边界,避免以罚代刑;
二是与证券法协同,统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失职的处罚逻辑,证券审计违法同步适用两法监管,财政部门、证监会联合执法,消除监管分割;
三是与会计法相配套,清晰区分企业会计主体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责任,企业财务造假适用会计法,中介审计失职适用注册会计师法,权责边界清晰。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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