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离职员工为泄愤偷走公司鳄鱼
近日,成都高新公安石羊派出所来了一位特殊的临时 “住户”:一条鳄鱼。这条鳄鱼,同时也是一起盗窃案中的被盗物品。毫无饲养经验的民辅警,临时当起了 “饲养员”,全程小心翼翼守护它的安全……
此前,辖区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到石羊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内有重要物品被盗。当民警追问具体物品时,张某才支支吾吾地承认:被盗的是一条鳄鱼。接警民警一时愕然:报警人竟私自饲养鳄鱼?鳄鱼还被偷了?鳄鱼被盗后若流入外界,极易引发伤人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被盗的是一条幼年鳄鱼。报案人张某公司前员工王某,因离职纠纷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将张某饲养在公司内的鳄鱼私自盗走。民警迅速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很快追回了被盗鳄鱼。案件办理期间,如何妥善安置这条鳄鱼,成了民辅警面临的新难题。
“晏爽平日练拳击,胆大心细,最合适!” 在同事的提议下,辅警晏爽承担起鳄鱼的临时饲养任务。没有专业设备,他就用筷子投喂肉类、用容器供水,全程谨慎操作,确保了鳄鱼在派出所期间的安全。最终,这条鳄鱼被顺利移交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妥善处置。
目前,王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张某因无证违规饲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依法没收鳄鱼,民警同步对其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暹罗鳄、尼罗鳄等常见养殖鳄鱼,均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人工繁育此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属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需具备规范合规的饲养场地、专业繁育技术以及完善的动物防疫条件,严禁私自饲养。
无证私自收购、饲养、运输、交易鳄鱼等保护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个体),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将依法给予没收动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切勿因猎奇心理私自饲养各类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更会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野生动物、相关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来源:成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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