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德州4起典型案例公布!
为全面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饼店采购食品原料未索证索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某大饼店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存在未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店限期整改。2026年5月,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复查发现该店购进的蔬菜进货票据仍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不得将责令改正视为免责。经警告并限期整改后,仍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将面临更严厉处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并持续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每批次原料来源可溯、票据齐全,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线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某米线馆检查时,在厨房冰柜中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广味香肠1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食品进行加工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已拆封使用,均构成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原料采购、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管理,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3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鲜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者某海鲜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正在进行清洗食材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自查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开展健康检查,严禁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上岗作业。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
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拌饭快餐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的经营场景与实际不符案
2026年2月,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拌饭快餐店检查发现,该店为无堂食外卖店。经现场核查,该店在第三方平台页面上公示的店铺名称为“某隆江猪脚饭”,公示的店铺门面及内部环境图片与实际经营场所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平台公示信息,确保公示的店铺门面、内部环境等图片资料真实反映经营场所现状,不得利用虚假场景图片误导消费者。经营条件发生变更或与实际不符时,应当及时更正更新。信息公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经营环境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经营者要切实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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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德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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