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济南报道

7月23日,《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会后举行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俊介绍,《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2025年底,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启动立法程序,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着手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立法调研和多次论证,在总结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条例》共10章69条。规定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针对性回应网络时代妇女权益新型侵害问题,细化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边界,明确列出14类禁止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

在健康权益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等;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条例》还特别重视对农村、老年、丧偶等妇女群体的保护。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老年妇女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此外,在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落实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开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注重强化法律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对实施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的惩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