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气候资源《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济南报道
7月23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与防灾减灾。受全球变暖影响,山东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与此同时,省内风能、太阳能、空中云水资源开发潜力较大。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保苗、增雨保泉、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以往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足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山东通过本次立法,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引导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开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在会上介绍,《条例》共29条,是针对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够、不能有效满足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将山东省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明确政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在强化气候资源探测管理方面,要完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探测主体、规范与标准,资料汇交共享及要求,气候状况公报的发布,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划、规划成果应用等内容。同时,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作出相应规定。
在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方面,《条例》鼓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成果向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转化,提升气候资源服务保障能力。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开发项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条例还明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和布局大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等项目,强调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指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条例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并规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采取节能减排、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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