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请假1小时被扣1500元?企业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近日,台风“白海豚”过境上海,一则“员工台风天请假1小时被扣近1500元”的事件引发热议。涉事企业以“未提前申请事假”为由对员工作出顶格绩效处罚,连带审批请假的人事管理人员一同被扣罚,经当地人社部门介入核查后,企业最终撤销全部处罚决定并致歉。这一事件也再次厘清极端天气下的用工权责边界。
据报道,事发于8月10日,受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影响,上海多处路段积水、多条轨道交通线路临时停运,城市通勤受到严重影响。当日早间,一名通勤路程较长的员工因出行受阻、预估无法准时到岗,通过企业办公系统提交了1小时事假申请,经公司人事部门线上审批通过后,该员工当日仍正常抵达岗位,并未出现实际缺勤。
但企业负责人随后以事假申请“未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为由,认定员工属于“以事假掩盖迟到事实”,对其作出绩效系数下调、多项考核扣分的处理,合计扣款近1500元;另有一名当日全天临时请假的员工被扣20%绩效,负责审批的人事负责人也因“违规审批”被扣罚50%绩效。该处罚通报流出后迅速引发公众质疑,不少人认为企业考勤制度过于僵化,无视极端天气下的员工出行安全。
8月13日,相关部门上门核查,认定该处罚不符合规定,经释法劝导,涉事企业当晚撤销全部处罚,向涉事员工致歉,双方达成谅解。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表示,极端天气下的临时请假,企业无权以内部流程规定为由处罚员工。根据上海市政府及应急部门在台风过境期间发布的官方通告,因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造成员工迟到、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按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也不得给予纪律处分。该类应急管理规定效力应当优先于企业内部考勤制度,要求劳动者提前一天精准预判台风对通勤路线的影响,本身不具备现实合理性,企业以此为由作出处罚,本质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处罚不合理。
同时,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用人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无权对员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仅可以通过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的约定,对员工的绩效工资、奖金、全勤奖等进行合理调整或扣减,前提是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员工公示,扣减标准需合理。本案中员工不仅未实际缺勤,也未给企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企业通过下调绩效系数变相罚款,且扣罚金额超过正常考勤处罚标准,既无事实支撑,也不符合工资扣除的法定情形。
此外,人事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既有流程审批请假申请,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在政府已有明确应急规定的前提下,审批临时事假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的合理操作,企业以此认定“管理失职”并追责,同样属于滥用用工管理权。
李泽瑞提醒,极端天气下劳动者若遭遇不合理考勤处罚,可先留存好考勤记录、请假审批截图、处罚通知、工资条以及当日气象预警、官方通告等材料形成证据链,先与企业协商要求撤销处罚、补发被扣工资;协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若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的考勤管理权并非没有边界,必须在法律框架与公序良俗范围内行使。在极端天气面前,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将考勤制度凌驾于劳动者安全权益之上,既违背情理,也终将触碰法律红线。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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