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秀 摄)
大众网记者 王秀 泰安报道
9月2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意见,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据大众网记者了解,本条例已于6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立法,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泰安市以法治守护千年运河文脉、活化传承运河历史遗存、赋能文旅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制度成果,对擦亮运河名片、赓续历史文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制度与各方职责,阐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清晰界定泰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具体范围,明确泰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点、水工遗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名录内遗产。确立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活化传承、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坚守文化遗产保护底线。压实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细化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各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明确区域协同发展要求,推动大运河保护利用与大运河、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联动,加强跨区域协作。强化资金保障,要求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引导社会共治,鼓励单位、个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遗产保护,明确公众保护义务与监督权利。
条例以保护为核心内容,系统构建全链条保护制度。实行“名录管理+预保护”双重制度,对现有遗产实行名录动态管理,对新发现尚未列入名录的遗存实施预保护,实现应保尽保。确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针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不同遗产类型,实施差异化保护。健全专家咨询、保护标志界桩设置、考古前置等专项制度,夯实保护基础。严格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管控要求,严守遗产安全、生态安全、历史风貌三条底线。强化生态修复、历史风貌、地名、老字号、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全方位保护,同时列举明令禁止的各类破坏行为,划定行为红线。
条例坚持传承与利用相统一,推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明确传承利用总体原则。整合多元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旅游线路与文旅产品。鼓励文艺创作、品牌培育,丰富运河文化供给。扶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强化宣传展示阵地建设,依托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深化文化研究,推动校地合作、文旅融合,鼓励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推进数字化建设,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强化跨区域协同,联合沿线地区开展文化交流、文旅合作、学术研究等。
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开展定期监测与日常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协同办理,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编制遗产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的处置流程,筑牢遗产安全防线。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特别针对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等行为,设定相应处罚措施。严格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明确处分及刑事追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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