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涉人工智能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这份意见划定了怎样的法律“红线”和底线?又为技术的创新发展留出了怎样的空间?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带来了分析解读。

厘清数字人法律红线

为AI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这一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划下了怎样的红线?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表示,因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非常宽广,在实践当中出现利用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等生成一些数字人的情况。这些数字人可能会侵害被生成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这次司法意见非常明确——可以用,但是要得到授权。

此外,如果利用数字人从事不当行为、发表不实言论,对自然人产生了侵害,还可能会产生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司法意见明确指出,该类行为构成对自然人的侵权。《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对人们基本人格权利的保障,在智能向善、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发展人工智能,划定非常明确的司法指引。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在这次的《意见》当中,首次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个禁令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申请禁令门槛高不高?

申卫星表示,人格权禁令并非首次出现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已有规定。这一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网络时代,特别是现在人工智能时代,侵权成本极低、传播速度快,一旦等到诉讼结束再来救济,往往为时已晚,因此这种情况下使用人格权禁令是最好的制度。

所谓人格权禁令,是指当人工智能使用场景中出现正在侵害或即将侵害自然人基本人格权利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发出人格权禁令,禁止这样的行为。

对于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此次司法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同时,对人格权禁令也明确指出,保护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给平台发展留有一定空间。

确立“人机共担”规则

破解辅助驾驶事故责任难题

本次《意见》明确,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发生意外,驾驶人、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对处理相关纠纷有何作用?未来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向更高层级发展会起什么作用?

申卫星表示,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但该领域始终面临责任分配这一大难题。此次司法意见明确规则:车辆具备辅助自动驾驶功能时,实行“人机共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各方根据自身责任大小承担责任;若难以区分,则平均分担责任。

统筹安全与发展

为AI发展系上司法“安全带”

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往前跑的过程当中,希望法律能够跟得上,同时也希望法律不要“绊倒”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怎么把握好平衡关系?

申卫星表示,在起草《意见》当中争论最大的关注焦点是很多人担心通过规则制定,可能会阻碍技术发展和产业创新。本次司法意见较好统筹了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制定规则相当于为发展系上“安全带”,只有明确规则,产业才能实现快速发展。

这次统筹安全和发展有很多表现,比如开源可以免责,因为是开源的,而且在开源基础上可以通过开源使人工智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又是免费的,对后续的发展没有办法控制,所以采取了“开源免责”的鼓励创新。

这次对于侵权责任,明确是过错侵权,意味着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不会动辄得咎,使得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热情被抑制。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