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起16岁未成年人强奸案,引发了舆论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4月,案发时16岁的常某,与14周岁半的在校女生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二人交往后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女孩家长报警。常某称,“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家长发现介入,女方在压力下改口”。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有一个争议点,警方在讯问16岁的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父母)没到现场,辩护人认为这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2026年9月15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的申诉请求,认为:“侦查机关讯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无法取得联系,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整体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警方在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父母未能到场,仅社区工作人员到场,是否构成严重程序违法,进而推翻案件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而且《最高法刑诉法解释(2021)》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强制性排除规定,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要强制性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否则要做证据排除?

因为“不能让未成年人独自面对讯问”,这是法理常识,是基本的程序公正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认知薄弱,面对封闭的侦查讯问场景,可能做出不真实的、对自身不利的供述,也难以清楚了解供述引发的法律后果。而法定代理人(父母)到场,能协助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能够防范诱供和刑讯逼供。

法律明确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仅在无法通知等特殊情形下,才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等代替。显然,对讯问的公正性,社区工作人员不可能像家长那样“上心”监督。而个别办案机关也“乐于”找监护人以外的人到场,以满足法律的形式要求。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注意到了这种倾向:“一些办案人员为避免麻烦、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常常以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延误办案时限或未成年人不愿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直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这起强奸案的争议点,也在于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已积极联系法定代理人”,但无法取得联系。那么,办案机关到底有没有穷尽电话、上门走访等合理手段,仍无法通知到其父母或者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比如成年兄姐)?抑或拨打几次电话未接通,便直接认定“无法通知”,找了社区工作人员来代替?这个关键的办案程序是值得严格审视的。

过往的司法教训警示我们,未成年人审讯程序失守,有可能为错案埋下隐患。比如,在张志超案中,2005年16周岁的张志超被认定强奸杀害了女同学。但是,侦查阶段4次讯问未成年的张志超,监护人都没有到场;笔录上面教师的签字是事后补签,教师并未到场参与讯问,这成了走形式的“在场监督”。2020年,山东高院明确将该讯问程序严重瑕疵列为原审问题之一,最终张志超被再审改判无罪。

现实中确实存在嫌疑人的监护人失联等客观状况,此时社区代表到场见证也有必要,但要警惕的是,将制度的“例外兜底”变成了办案的“常态操作”;法条上的“无法通知”,到个别实操里变成“不积极通知”乃至“不想通知”。

“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守住法定代理人优先到场监督这道程序闸门,既是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守护整个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底线。特别是涉未成年的强奸案的定性,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以还原案发场景,更应强化审讯的程序公正。

16岁少年被判强奸14岁少女,引发不小争议,追问“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落实,很有必要: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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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澎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