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集团员工醉驾碾压拖行一女教师5.9公里 案件由交通肇事转为故意杀人
薛某荣生前照片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西安报道
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白河县一女教师薛某荣在回家途中被两辆车先后撞击碾压,其中第二辆车将薛某荣拖行了5.9公里,最终薛某荣死亡。(详见海报新闻此前报道《陕西交控集团员工醉驾碾压拖行一女教师5.9公里 事后试图找人“顶包”》)
9月28日,海报新闻(报料微信号:HaibaoNewsSw)记者从被害人薛某荣的妹妹薛某莉处获悉,目前,涉案的五人都以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此前这五人中有两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一人因涉嫌包庇罪被起诉,另两人则未被追责。
事后找人“顶包” 销毁行车记录仪存储卡
2024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刘某祥驾驶车辆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薛某荣撞倒并碾轧,之后刘某祥减速靠右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下车查看情况并电话报警。在刘某祥撞倒薛某荣后极短的时间内(8秒以内),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驾车(车载薛某旭、刘某、屈某利、赵某波4人,5人均为陕西交控集团员工,当日共同聚餐饮酒)同向驶来,碾轧薛某荣身体,并将其卷入该车底盘下,驶离现场。
据起诉书记载,在车辆碾压薛某荣后,肖某说“好像是个人”,驾车减速欲驶入非机动车道试图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薛某旭说“不要停,赶快走”,肖某遂驾车继续前行,致卷入车底的薛某荣被随车拖行。车辆行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线红石河隧道红绿灯处,肖某和薛某旭分别放下车辆遮阳板,拔掉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和电源。
21时0分39秒,肖某驾驶车辆行驶5.9公里后,被卡滞于白界路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肖某倒车、前行均无法通过,遂让同乘人员下车查看,刘某、屈某利先后下车,发现车底有只脚,刘某遂探身车内告知薛某旭等未下车人员车底下有个人。屈某利看后上车,薛某旭随即下车将卫衣帽拉起戴在头上,朝车底方向看了一眼,从车尾绕行至车辆左侧径自朝前行走。
肖某欲下车查看时,刘某再次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肖某让刘某上车,驾车强行通过减速带驶离,薛某荣身体掉落在减速带南侧(21时01分55秒)。
此后,薛某旭上车并再次安排刘某联系同事柴某淳、赵某荣前来开车。21时3分14秒至21时9分37秒,刘某连续三次拨打电话催促柴某淳、赵某荣。21时14分许,柴某淳乘坐赵某荣所驾车辆抵达约定地点,薛某旭、刘某先后劝说两人“顶包”。赵某荣拒绝,柴某淳同意,但在后续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交警识破。
2024年4月30日上午,肖某、刘某、柴某淳回到白河养护中心后,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五人在屈某利宿舍内商议,每人出资2万元,交由肖某找关系调换酒精检测血样,后未能得逞。
2024年5月4日,肖某、薛某旭二人在肖某宿舍的卫生间内,肖某用打火机烧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后从下水道冲走。
拖行至减速带处挤压形成绝对致命伤
经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荣颅脑崩解,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挫碎、溢出,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大面积皮肤擦挫伤,右胸廓轻度塌陷,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肺多发挫伤,符合被车辆碰撞、碾压后被拖行,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第一次车祸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该车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附近处,所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为绝对致命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拖拽至减速带前时,尚未遭受严重开放性失血性损伤,即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死亡尚未发生。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时,因减速带阻碍,车辆底盘与减速带之间形成狭窄空间,加之车辆移动形成挤压剪切力,发生了颅骨崩解,脑组织外溢,形成绝对致命伤,导致死亡发生。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引线至城区的双向行驶主干道;明知发生碾轧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薛某旭、肖某被认定为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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