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报道

当前,我国持续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自然资源部明确重要能源资源国内生产自给的战略底线,并强调“必须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根基,严守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底线,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全链条法治体系,规范矿业市场秩序、盘活存量矿产资源资产、保障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但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矿业权流转的过程中,各类历史遗留资产权属矛盾逐步显现。此前发生在河南的洛阳龙新浮法玻璃公司与渑池县龙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拆除纠纷,将矿业行业存在的物权认知偏差、权利边界模糊等共性问题推到台前。

双方各执一词:矿区地上资产权属产生分歧

海报新闻(报料微信号:HaibaoNewsSw)记者了解到,2025年12月21日夜间,洛阳龙新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下称“龙新公司”)位于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矿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被渑池县龙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金公司”)强行拆除。

龙金公司以案涉地上资产坐落于自身合法采矿区划定范围之内为由,主张有权对矿区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处置。对此,龙新公司不予认可。其举证说明,案涉矿山办公、生产配套建筑物、构筑物早已在2003年通过合规资产转让流程完整划归公司所有,且在2013年至2016年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该部分资产权属再次经过司法审计、管理人确权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龙金公司则主张,建筑物系公司矿区内常年废弃的建筑,不具有任何实际使用价值,已对公司的矿产资源形成压覆,影响了合法开采权利。该公司于2026年5月在报纸刊登声明,声明称公司系矿区内废弃建筑的权利人,若他人主张权利,于15日内提出相关主张,逾期未提出,公司将自行拆除。

今年7月,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龙新公司方面提出的经济损失、侵权赔偿责任问题予以答复,建议龙新公司方面与龙金公司自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次月,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给出相同建议,认为拆毁龙新公司合法所有的核心地面建筑设施属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建议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近日,记者多次联系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称将向相关科室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律师剖析:矿权与地上物权利相互分离

本案折射出矿业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矿业开采权与矿区地上不动产所有权是否相互独立,取得采矿许可是否天然享有矿区内既有地上资产的处置权。

9月28日,矿业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兼秘书长、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实践中,矿业权与地上权往往是相分离的,矿业权是对地下矿产资源的权利,并不是对地上物的权利。

此次资产处置事件中,针对龙金公司的登报声明,曹旭升解释,地上物的权利人自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后,便享有了相应权利,这种权利不因第三方的公告而改变,所以,第三方公告不能改变地上物权利人的权利。

曹旭升强调,强制拆除属于专属的行政管理职权,仅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不具备该项公权力。即便相关建筑存在违规、影响权益行使等情形,民事主体也只能通过正规行政途径依法解决。这也意味着,矿业开发不能以采矿权为由,随意处置他人依法取得的地上不动产。

对于频发的矿地权益纠纷,国家予以高度重视,相关法规政策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文件,在区分地下采矿权益与地上不动产产权、明确历史资产权属认定依据、规范矿区资产冲突处置流程、细化压覆设施补偿规则方面作出系统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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