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牵绳一律按野狗处理”值得商榷
□丁家发
近日,江苏一市民遛狗未牵绳,导致爱犬被车辆撞亡。交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普法:“如果牵了绳,车辆撞死小狗,肇事方需要赔偿小狗的损失;但未牵绳的狗,一律按‘野狗’处理。如果你坚持主张狗是你的,一旦车辆因此受损,你还需要赔偿对方修车费用。”网友纷纷表示:点赞交警,有理有据。(9月30日 《羊城晚报》)
现场交警一句“未牵绳的狗一律按‘野狗’处理”,虽然在通俗普法层面极具冲击力,但在法理定性上则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有主狗未牵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一律按野狗处理,让狗主人逃避法律责任,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事实上,宠物狗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其权属并不因是否佩戴牵引绳而发生转移。无论狗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它始终属于饲养人的财产,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将其直接认定为无主物进行处置。然而,按照交警现场的说法,将未牵绳的狗直接认定为无主物,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狗未牵绳闯入机动车道,意味着狗主人主动放弃了对宠物的有效控制,使其成为道路上的不可预测风险源。此时,如果车辆正常行驶且无违法行为,司机已尽到合理的观察与避让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狗主人由于未尽到管理职责,需对因躲避或撞击狗只导致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警按野狗进行处置,让狗主人逃避赔偿责任,看似同情主人失去宠物,实在也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让受害人无法维权。
过去,一些案例中常以“狗也是生命”为由,劝说无过错的车主通过保险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养犬行为,损害了规则的严肃性。此次交警的现场说法,虽然不再是“谁弱谁有理”,但在客观上帮助狗主人逃避赔偿责任,谈何依法认定责任,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这不是真正的普法,极易误导违法者如何规避法律责任。只有秉公执法,清晰划分事故的责权,才能保护守法司机的路权,更是对所有养犬人的警示。文明养犬不应止于口号,每一次出门必牵绳应成为自觉行动。否则,一旦未牵绳的狗伤人或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狗主人将难逃干系。
总而言之,在法律面前,情感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执法者必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狗主人而言,手中的牵引绳牵住的不仅是宠物的安全,更是自身的法律责任与社会公德。唯有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守规者得到保护,才能真正构建起和谐、有序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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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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