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精细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例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6年7月31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精细化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及存在危险物料的设备打开高风险作业,未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0.5条的规定,制定存在危险物料的设备打开高风险作业相关作业许可制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裁量阶次A的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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