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说明:本系列围绕食品经营主体日常合规要点开展普法,寓教于乐,帮助食品经营者夯实主体责任,助力三项专项整治落地见效。

第7篇|经营硬件、人员管理、交叉污染防控要点

普法解读

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交叉污染,是食品安全基础硬性条件。食品不能露天堆放;要做好防蝇防虫防尘设施;要配备合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熟食品、原料与即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肉制品经营尤其要防范生熟混放造成交叉污染,也是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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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