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济南报道

9月23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条例》有关内容及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解读。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供销合作社方面的专门立法,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本次立法采用“小快灵”模式。《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聚焦发展现实,把改革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通过资本合作、资源联合、服务共建、项目联建等方式,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联合合作。

在主责主业方面,《条例》对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业务作出系统规定。其中,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被明确鼓励推广,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开展耕种防收等托管服务,通过股份合作、服务协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此外,《条例》还鼓励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拓展农村电商、农村(社区)养老、乡村旅游、畜牧水产养殖等业务,承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社有资产管理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社有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为农服务设施建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