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新规落地首周: “脸”已难见 “声”仍叫卖
当明星“带货”的视频频繁出现在短视频平台,明星本人却不知情;当一段仿照配音员声线合成的有声书在用户耳边播放,配音员本人也未曾授权。随着AI技术发展,未经同意仿冒他人肖像、声音的合成内容正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进入日常生活。
更值得警惕的是,受害者并不只是明星和专业从业者。普通人的照片、声音同样可能被用于冒充亲友、虚假营销甚至诈骗等场景,进而带来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问题。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在第四条中明确: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他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将他人声音用于训练,模仿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并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文件表明:声音首次与肖像获得同等保护,“可识别性”成为侵权认定的统一标尺;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司法裁判规则已经明确,那么,AI 换脸、拟声服务的交易是否收紧?AI短剧制作端又如何规避“撞脸”“拟声”风险?
“声音克隆”很容易
《意见》落地首周,《锋面》记者搜索部分电商平台发现,同一个搜索框,对“脸”与“声”的搜索结果截然不同:对“换脸”服务的屏蔽力度较大,但对“声音克隆”却仍敞开入口。
记者在某手机电商平台搜索框中输入“AI换脸”,页面显示:“非常抱歉,没有找到相关的宝贝。”
而同一时间,同一账号、同一搜索框输入“声音克隆”,商品瀑布流随即铺满屏幕:某店的语音合成商品,售价33.88元,700余人付款;某店克隆声音云端部署,售价135.63元,700余人付款;某店的声音模型代训练,售价20元,600余人付款。
页面顶部,平台官方筛选标签清晰可见:“定制音色”“语气模拟”。
二手交易平台上的情况大同小异。记者在搜索框中输入“AI换脸”,页面呈现的是AI相关的书籍,往下拉多屏,并未出现AI换脸的服务。而搜索“声音克隆”,则是非常吻合的声音克隆商品。一家店铺以“声音克隆完美还原情绪音色”为卖点,标价8.85元,已售770余件,累计服务超过3200次,页面标注“99%买过的都说好”。另一家“专业AI配音”店铺的服务记录显示,已有1400余次成交。
以上搜索,记者在新规发布次日,即9月8日,以及发布后第三天9月10日,发布后一周9月13日,三轮实测发现,提供的技术服务方几乎未见变化。
AI换脸拟声内容从生产到传播门槛低
根据推荐,《锋面》记者下载了一款换脸软件。发现在图片、视频换脸功能介绍页面中,官方突出说明可将用户自己的面孔替换在任何图片和视频中。而事实上,记者实测使用明星及其他人的照片作为替换素材时,未收到风险提示,也未被功能拦截。购买28元的会员服务后,用明星照片替换原视频人物,神态、表情更加逼真。
在拟声环节,平台上的服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提供AI拟声工具,另一类提供一对一拟声服务。记者实测发现,在AI拟声工具中,用户可上传任意声音样本,再根据文案合成语音,生成结果与原声相似度较高;在一对一服务交易中,卖家更关注参照声音的清晰度和质量,并未询问声音权利归属。记者花费20元购买克隆声音服务后,商家通过加入情感表达,使成品更接近原声,也更容易“以假乱真”。
生产端的低门槛,延伸至内容传播端。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AI 换脸”,换脸教程、娱乐内容与普法报道混杂呈现;一条“孟子义AI换脸”娱乐视频获赞5.7万,页面顶部的官方筛选标签中还出现“特效”“小程序”“免费软件”等工具导向词。搜索“AI 孙燕姿”时,大量以AI克隆孙燕姿声音演唱的翻唱视频仍可检索,其中一条“AI 孙燕姿cover伍佰《泪桥》”获赞83.1万。
随机浏览中,记者还发现以近期热播剧角色为对象的拟声短视频:有用户仅以一张图片为背景,模拟男女主角对话,平台在视频下方标注“内容由 AI 生产”。
当用户试图制止相关内容传播时,不同平台提供的举报路径并不一致。记者在不同平台点击“举报”按钮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仅提供“不当使用肖像”选项,未设置明确的声音维权入口;另一平台则以“AI 造假”作为统一举报类别。
由生产、传播到举报,肖像与声音权益在平台治理中的覆盖程度,仍存在明显差异。
AI剧制作端:规避“撞脸”、“拟声” 受制于模型源头治理
从短视频中的明星“换脸”,到AI短剧中的人物“撞脸”,应用场景虽然不同,但背后的肖像侵权风险却一脉相承。
漫剧制作人韩伟在接受《锋面》记者采访时表示,“撞脸”问题主要集中在仿真人或真人风格剧中。为降低风险,制作仿真人剧集时,业内往往会将创作者本人或团队成员的形象融入新角色生成过程,让角色保留可追溯的“自我”成分,尽量避免直接生成可能与明星高度相似的面孔。与此相应,短剧行业也在探索留存从真人面部到AI形象的完整转化记录,以便日后溯源、自证。
北京欣马文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跃坤告诉《锋面》记者,在AI漫剧的制作流程中,人物形象和配音素材均由大模型根据提示词生成,并由模型提供方统一设定。制作方一般使用模型方提供的预设音色,而非自行采集、克隆特定真人的声纹。
但这一模式也将风险控制更多地前置至模型提供方:素材来源是否合规、训练数据是否“干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游的源头治理,制作方难以自行核验。
对于人物形象,张跃坤表示,团队会在生成阶段主动规避与明星高度相似的人脸;作品上传平台后,如平台的人脸比对审核识别出较高相似度,也可能触发预警提示。
维权端:告谁、怎么告、能赔多少?
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在接受《锋面》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前来咨询的,有遭遇“AI换脸拟声”侵权的普通人;也有名人、艺人及其经纪团队,关注商业代言被仿冒、肖像与声音被擅自用于带货等问题。
咨询者最常问的,是三个问题:告谁、怎么告、能赔多少?
在王国华看来,当事人最焦虑的是“不知道告谁”:AI 侵权链条往往涉及技术开发者、模型训练者、服务提供者、内容发布者和平台等多个主体;同时,生成内容传播快、删除快,取证不易,即使胜诉,赔偿也未必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对此,他建议,发现侵权后应尽快截图、录屏并保存原始链接或载体,必要时采用电子取证、公证存证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起诉对象和责任划分则应结合侵权链条、通知记录及平台处置情况逐案判断。
根据《意见》确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通常可将直接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列为第一被告,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声音“可识别性”如何证明,王国华介绍,法院一般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将合成声音的音色、语音语调、发音风格与自然人声音进行对比,同时结合自然人的社会知名度,以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公众的主观认知为标准综合判断。
多数情况下,通过当庭勘验、对比试听即可作出判断。即使需要鉴定,费用通常也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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